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故意伤害得不偿失
作者:凌征虎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201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蔺某在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果林水库玩耍期间,遇到水库工作人员高某等人正在巡查制止在水库内钓鱼的人员,蔺某误认为高某是前几天将自己鱼竿折断的人,便使用手中的竹竿将高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的伤情属轻伤,伤残达九级。
蔺某于2012年1月7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2年3月5日由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向昆明市呈贡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征虎依法接受受害人高某的委托,作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蔺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情结恶劣、地点特殊,犯罪地点果林水库属于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重要设施,高某作为果林水库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在水库内钓鱼的人员并无不当,而蔺某便行凶伤人,导致高某受伤致残,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蔺某所谓认错人才致使高某受伤的辩解不能成立,凡事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一切非法的手段伤害他人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面对法庭审判,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可是法不容情,蔺某不仅要接受刑法的惩处,同时还要承担受害人的各项民事赔偿,正所谓害人终害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