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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剽窃罪
作者:凌征虎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7日
  为了节省两个字,标题中称“嫖宿幼女罪”为“嫖幼罪”。这条罪名自1997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来,不知将多少新中国花蕾在法律上认定为雏妓,废止它的呼唤是那样强烈,但呐喊了近20年,终于才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就其是否应被废止进行调研的消息——真正被废止还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看到。   但今天终于见到一个好消息,它在湖南永州已经被废止了!据《法制网》报道:   [提要]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100多名嫖客中,仅有少数几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访妈妈”唐慧受到劳教,终被解救回家。记者获知,永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据”,疑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却对“暂缓执行”毫不知情,被“暂缓”的批复仍在指导办案。   笔者坚信湖南永州的公安机关并非设在“不知有秦、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里,以致可以对曾经引起轩然大波的习水、永康等地的嫖宿幼女案毫无了解,但他们居然还是在面对11岁“雏妓”的“嫖客”们之时,不去质疑为什么最高法院的“暂缓规定”竟然还在全国别地实施?!   就算果真是错误地执行了最高法院的“暂缓规定”吧,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立刻就应当想起刑法中“奸淫幼女以强奸论”的明文规定呀,怎么连带着把“奸淫幼女”也给废止了呢?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永州的公安机关太过于专注于保护那些嫖客的“人权”了。   面对如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公安机关,唐慧乃至更多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属又怎能不以自杀相胁来促使立案,又怎么不让本来很绚丽的法治湖南形象蒙污染垢……对于湖南这锅法治政府的美味鲜汤,说永州废止嫖宿幼女罪连带废止奸淫幼女以强奸论的创造是一粒很大的老鼠屎,应当不算太过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