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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深圳商报:亮点之“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作者:凌征虎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4日
深圳商报记者 赵鸿飞    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终于在5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长期关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法律组织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黄雪涛律师。黄律师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精神卫生。
自愿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如何防止正常人被强制入院进行治疗?如何真正做到有病治病?《精神卫生法》有了明确答案,法律规定,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黄雪涛律师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但“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黄雪涛律师认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变化,《精神卫生法》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现实局限:监护人责任难监督记者还注意到,《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患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虽然监护人可以起诉侵害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人,但如果监护人肆意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作为被监护人的患者作为弱势群体,究竟如何去维权?
黄雪涛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是一种进步,改变了过去仅由医生决定患者命运的缺憾。但精神卫生法对监护人的责任和监督力度还存在差距,还缺少一个可以监督监护人的责任主体,监督监护人如何尽职尽责。这也是未来《精神卫生法》需要改进和突破的。
最新变化:反对“被精神病”引起广泛关注自2006年起,黄雪涛律师先后代理了“深圳邹宜均”、“十堰彭宝泉”等社会影响巨大的“被精神病”诉讼案件;2010年,她参与发起成立公益法律组织“深圳衡平机构”,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推动立法完善。黄雪涛律师因替精神病患者维权,反对“被精神病”,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反响,从而推动了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第一部法律的诞生。
黄雪涛律师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从5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精神卫生领域都在悄悄地发生改变,比如各地开始大规模让病人出院。而在收治患者过程中院方会花更多时间与患者沟通,加大了对患者住院知情权的落实力度。
她还认为,全社会应该创造条件让精神障碍患者和被误认为精神障碍的人士回归社会。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扩大社工服务的范围,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